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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蓉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3 发布者:冯宇浩 阅读次数:2942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蓉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22138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教育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212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在蓉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在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的职业教育类中以下六类毕业生(全日制在校生,不含自考、定向和成人教育类学生)。

(一)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二)脱贫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三)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四)残疾毕业生;

(五)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六)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重复享受。

三、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含身份证复印件)》(附件1);

(二)申请类型证明材料(附件2)。

四、补贴流程

(一)申请审查。毕业学年开学后,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各院校要做好接受应届毕业生申请和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要防止遗漏,杜绝虚报冒领。院校须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时要注意保学生个人隐私信息。院校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毕业学年开学当年1130日,过期未向院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院校不再受理申请。

(二)学校申报。公示结束后,院校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按校区划分创建申报期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学生信息录入至申报期次中,上传公示材料,确认审查结果,提交至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院校在申报期次页面下载打印《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助申请明细表》(附件3),汇总申请材料后报送至院校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同一院校有多个校区且分处不同区(市)县的,由各校区选择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受理院校申报截止时间为毕业学年开学当年1231日。首次申报时需填报《申请求职创业补贴院校认证入库表》(附件4)。

(三)审核发放。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期次后根据院校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利用信息系统开展申报信息核查,主要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申报人数、申报金额是否准确。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程序核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向院校拨付补贴资金。各院校收到拨付资金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毕业生发放补贴,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金融快捷支付方式发放。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应于毕业学年开学次年331日前完成兑现拨付工作,各院校应将发放结果及时反馈至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院校向在校学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指导院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补贴申请及审核工作;市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加强补贴复核及监管工作,确保补贴资金数据的准确性,并于每年11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到位。各院校是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对发放对象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毕业生。各区(市)县人社、财政、教育部门应共同做好对院校审核、申报、发放工作的监管及服务,确保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落实到位。

(二)严格管理。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补贴资金监管,杜绝虚报冒领行为。对院校擅自更改资金用途的,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所在院校将不良记录记入其学籍档案;对协助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申请类型证明材料

 

院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资助管理学生有效数据项目进行查询,批量导出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名单列表信息,由院校学生管理部门签章后统一作为申报补贴证明材料,无需再由学生本人提供。申报毕业生信息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的需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社会(民政)事务部门出具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含低保证)。

注:

1证明材料需注明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字样,并注明政策认定有效期或年审信息,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载明人员中应包含申报毕业生本人,申报毕业生不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的载明人员,但与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在同一户籍且具有直系亲属关系,需额外提供户籍证明。不在同一户籍但与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可由申报毕业生本人出具书面承诺。

3低保证明载明人员非申报毕业生直系亲属但对其存在法定抚养义务的可由申报毕业生出具书面说明,补贴申报时(申报学年当年或毕业年度)须处于政策认定有效期。

4低保存折(注明资金流水信息属性:低保)同等适用以上条件,低保最新领取时间须在申报学年当年或毕业年度。

二、脱贫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人口或脱贫人口家庭证明,并附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残疾证。

注:

1证明材料中需注明脱贫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并明确脱贫人口、脱贫家庭认定有效期或当前认定状态。

2脱贫人口为申报毕业生本人或残疾人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家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以脱贫人口家庭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的,证明材料中需明确说明申报毕业生及残疾人员均属同一家庭直系亲属成员。

4补贴申报时(申报学年当年及毕业年度)处于脱贫人口、脱贫人口家庭认定有效期或证明出具当时状态为脱贫认定有效状态。

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残疾证明包含第三代残疾证(卡)信息页面复印件或《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含首页、照片页及残疾等级页),未持有残疾证(卡)的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三、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县级及以上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

1证明材料需明确建档立卡脱贫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证明材料需明确申报毕业生属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

2申报毕业生名字不在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载明人员中,但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中载明人员在同一户籍且具有直系亲属身份的,需额外提供户籍证明。不在同一户籍但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可由申报毕业生本人出具书面承诺。

3证明材料载明人员非申报毕业生直系亲属但对其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可由申报学生本人出具书面承诺。

4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需注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认定有效期、年审信息或出具证明时当前认定状态,以上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四、残疾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本人的第三代残疾证(卡)信息页面复印件或《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含首页、照片页及残疾等级页),未持有残疾证(卡)的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学生本人《残疾证明》。

五、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社会(民政)事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学生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明,证明材料需注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有效期或出具证明时当前认定状态,以上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1无法提供贷款合同的可使用电子网签页面截图,截图需要载明贷款时间、贷款人、获批时间等主要信息。

2毕业生本人在学期间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主要信息页面,页面需载明贷款时间、贷款人、获批时间等主要信息,不能提供贷款合同可提供相同载明信息的电子网签截图。

3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人为学生家长的,需提供户籍证明。以上材料需带有国家助学贷款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国家助学贷款核准批拨日或贷款期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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